述基准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二条:减少保险金额
本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两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减少保险金额后,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
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若投保人选择将万能保险合同附加于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未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该万能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具体事项以本公司可供选择的万能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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