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五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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