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在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ⅰ)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ⅱ)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5。四、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已豁免部分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少保险金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少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4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五、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六、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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