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某日,张某驾驶车辆转弯时碰倒行人王某,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王某医疗费用12350元,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7500元,共计19850元,张某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但是,由于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发生争执,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裁定事故责任认定准确,张某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之外,应向王某支付7500元误工费等费用。张某没有再上诉,也没有将7500元支付给王某,而是持有判决书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审核相关索赔材料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了12350元医疗费用和7500元误工费等费用。但张某获得赔款后,并未将剩余赔款7500元支付给王某。王某向张某多次索要未果,了解到保险公司已将赔款支付给张某,就直接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裁定被告向其支付赔款75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张某作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该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公司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第三者损失赔款支付给张某,有银行转账凭证为证;不应再向受害人王某支付赔款,王某应向张某索要相关赔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原告损失款项已支付给了张某,应由张某支付的辩解意见,因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是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而非被保险人,被告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第三者损失赔款没有合法依据。因此,法院对被告保险公司支付该笔款项的付款行为不予确认。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7500元赔款。保险公司不服,申请再审。二审维持原判。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