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损失为何法院要判保险公司赔两次?保险公司冤枉吗?
案例分析
针对类似案件,保险公司往往认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而被保险人应该按照侵权责任将赔款支付给受害人,这样的法律关系清清楚楚,被保险人不赔受害人,与我们有啥关系?有这样想法的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可能还不在少数。但是,如果我们认真学习研究一下《保险法》第65条的有关规定,我们就会了解到法院的裁定是准确的(法院运用的法律依据值得商榷,但结果是准确的),我们日常的理解是错误的。
2009年修订实施的《保险法》第65条有四款规定,其中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依据这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在没有向受害人王某支付赔款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应该将赔款支付给张某。然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没有核实张某是否已向王某支付了赔款,就直接将赔款支付给了张某,这一赔付行为违反了《保险法》这条规定。因此应该向受害人再次支付赔款。法院裁定是正确的。当然,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赔款后,可以向被保险人张某再次追讨,要求其返还赔款。但是,损失已经形成,究其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有关人员对《保险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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