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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损失保险公司要赔两份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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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法》第65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经验启示

  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判定被保险人是否已向受害人支付赔款,有一定难度,尤其是经过法院裁定的案件,因为没有相关的过款凭证,在以往的理赔过程中,理赔人员接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材料,即认为符合索赔条件,直接进行理算赔付。这样就会出现上述同一损失赔付两份的可能。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方法供参考。

  (一)被动方法:即在处理类似赔案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提供已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凭证,最好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现场处理赔案,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对象向相关人员支付赔款,减少支付风险。

  (二)主动方法: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尤其是处理人伤案件过程中,采用主动调解方式,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一起,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对象支付赔款。这种方式既解决了支付风险问题,又可以减少诉讼,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支出,节约事故双方时间成本,有利于提升客户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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