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种方式中的“怠于请求”如何界定?什么样情形能够确定为“怠于请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和解释。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09版交强险理赔实务中规定“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通知后,无故不履行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保险人有权就第三者(受害人)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即将接到保险人通知后,超过15日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视为“怠于请求”,可以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但是,对于其他责任险,如何界定“怠于请求”?需要进一步在法律或相关实务手续中予以明确,否则在理赔过程中,极易引起争议,引发“理赔难”。
随着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提升,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借助新国十条促进保险业在责任险领域快速发展的东风,责任险发展的空间将越来越大。在这种形势下,执行好《保险法》第65条的各项规定尤为重要,一方面保险公司要认真学习研究,充分理解、运用好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建议法律部门和监管部门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予以研究,尽快明确,以保证这一条意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法律规定得以顺畅实施,同时又能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
(作者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事业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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