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问题
谈到《保险法》第65条,需要再多分析一些内容。这一条规定对于责任险的赔付方式非常重要,因为它的第一款明确了:“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它改变了以往我们对责任险赔付方式的理解,即发生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按照侵权责任先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然后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赔付,不对受害人赔付。而这一条的规定,改变了责任险传统的赔付方式,受害人在两种情形下,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一种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另一种是“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两种方式,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都提出了挑战。
(一)第一种方式表面看简单,好像就是一个委托付款的事情。但是,深层次去分析,实践中去运用,就会发现,一旦涉及多个受害人,而且受害人总损失超出投保人投保时确定的赔偿限额时,就会发生重大赔付难题。
比如,在交强险项下,有责情况下,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多个受害人遭受损失,累积赔款超出上述各分项限额,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公司将赔款直接支付给其中一位受害人或每一受害人,这时到底采取怎样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是“先到先得”还是“按比例分摊”?采取哪种方式,都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传统的赔付方式,不存在这样的难题,因为都是被保险人先向各位受害人赔付,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不存在这些赔款分割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中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即按损失比例进行分摊,但要同时起诉。然而,没有起诉到法院或者没有同时起诉,或者非交强险是否也可以适用这种按照损失比例分摊的方法呢?没有进一步的法律依据。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