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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损失保险公司要赔两份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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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法》第65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再看两种赔付方式,各有利弊。

  1.按照“比例分摊”的方法,对于损失大的受害人有利,但是对于损失小、结案快的受害人不利,不仅要长时间等待损失大的受害人伤愈或结案;而且获得分摊的金额较少,还要向责任方进行索赔。

  2.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对于损失小的受害人有利,可以快速获得足额赔偿,但是对于损失大的受害人不利,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相对较小或者无法获得赔偿。

  笔者认为,虽然两种方法各有优劣,相比较而言,采用“先到先得”的方式更加人性化、更加合理、易操作。因为,一方面可以保证损失小的受害人及时获得足额赔款,一次了结,不再纠结,对事故双方都有利;另一方面避免按照“比例分摊”的方式而产生的各位受害人都无法获得足额赔偿,还要分别向致害人索赔的不便,减少因赔偿问题再次向法院起诉的可能,节省司法资源,减少事故双方因一起事故而遭受的长期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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