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罹患艾滋病(AIDS )或感染艾 滋病病毒(HIV);
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期间及由此引起的疾病。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但若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 开始,并溯自缴付保险费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保险单签发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计算。
第六条 【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第七条 【递增保额】
分期缴付缴费期限内,各保单年度的递增保额为下列两者之和:
一、依基本保额单利百分之三递增;
二、依基本保额复利百分之三递增。 趸缴或分期缴付缴费期限届满后,各保单年度的递增保额依基本保额单利百分 之三继续递增。 若基本保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递增保额自合同生效日开 始按上述方式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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