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本公司,并在此后三十天内凭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 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 无法认定的,则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公司由此增加 的勘查、调查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受益人对本合同保险金的申请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给付申请书;
保险合同;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给付申请书;
保险合同;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鉴定诊断书;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给付与失踪的处理】
本公司于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保险金给付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的十日内履行保险金 的给付责任。若逾期,则本公司加计利息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 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