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额与递增保额之和。
第九条 【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于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 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 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始无效, 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 提出埋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的合 同撤销权。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足以变更本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投保人、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足以变更本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若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本公司通知解除合同时,若投保人因已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时,则本公司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本公司不得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合同 的解除权。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以下简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解除合同申请书;
保险合同;
最近一期的保险费缴付凭证;
投保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本公司自接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的 效力终止。此外,本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但若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 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 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 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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