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若本合同有欠缴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则本公司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后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出复效书面申请, 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 在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缴清久缴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 及利息后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即恢复。 自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若投保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 请未经本公司通过,则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中止两年期限届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终 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若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 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基本保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依本公司的规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 但若本合同已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不接受基本保额的变更申请。
一、增加基本保额: 于本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是以标准体承保者,在本合同的缴费期限内,若符合 本公司的规定,投保人可在下列情况下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 保额,且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及免体检,其基本保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 原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补交已经过年度的现金价值。但每次增加的保额以原始 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且其增加后的基本保额不得高于当时 本险种的最高承保金额。
本合同生效后,每满五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被保险人结婚或其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二、减少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基本保额不得 低于申请时本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第二十三条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保险人 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超过两年者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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