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要求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 其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投保人应于本合同成立时按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本公司将签发收据作为缴费凭证。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时,若投保人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本公司将自上一期保险费到期日之次日起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宽限期应缴保险费,本公司不予采用保险费的自动垫缴。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全部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将按现金价值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缴其保险费及利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一天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即中止。
第十八条 【减额付清保险】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在缴费期限内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将本合同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本公司以变更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付清后的基本保额。本合同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后,在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时,本公司不再返还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总额,其他保险责任与更改前同,但基本保额以变更后的为准。
第十九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 个月。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缴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即中止,但若本合同已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不接受借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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