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按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利息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按本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利息。
2.4保证利率
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
本合同的保证保单账户价值在每个保险单年度(见3.16释义)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若该结算日为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个结算日)零时计算。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的前三个保险单年度,保证利率在投保时由本公司确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从第四保险单年度开始,本公司有权每三个保险单年度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2.5初始费用的收取
本公司在投保人所缴的保险费进入其个人的保单账户前,先扣除初始费用,然后计入投保人的保单账户。
2.6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收取日为每月的结算日。
本公司每月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可以调整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金额不超过30元/月。
2.7手续费的收取
部分领取手续费:本公司收取的部分领取手续费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可以调整该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金额不超过每次100元。
2.8退保费用的收取
退保费用为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即退保)或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的,退保费用等于本公司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退保费用为其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的一定比例。退保费用收取比例具体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可以在不超过下表列明的最高收取标准的范围内,调整退保费用的收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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