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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放心理财财富版终身寿险(万能型)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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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保险责任   1.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见3.16释义)核查属实,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金额中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3.12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未完成前述手续的变更申请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变更自履行完毕前述手续之日起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变更本合同内容凡依法需被保险人同意的,变更申请书必须于被保险人生存时送达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履行前款约定的手续,否则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3.13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3.14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1、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15货币单位

  本合同所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3.16释义

  一、本公司:

  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公司住所地为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住所地。

  二、保险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为一个保险单年度。例如,合同生效日为2005年9月1日,2005年9月1日零时至2006年8月31日24时为第一保险单年度,2006年9月1日零时至2007年8月31日24时为第二保险单年度,依此类推。

  三、医疗机构: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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