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合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且未发生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正本;
3、投保人身份证明(本公司查验身份证明正本并留存该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即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扣除保单制作费10元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公司将于接到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费用收取标准收取的退保费用(详见2.8)。
四、自本合同第十一保险单年度起,若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可以选择将保单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领取(详见2.10),年金转换的相关事项应符合年金转换时本公司的相应规定。
3.11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指定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份额。
投保人指定、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当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指定、变更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于保险事故发生前依法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但应当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注明,变更自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注明之日起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未向本公司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或者书面变更通知未到达本公司,或者书面变更通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本公司无法在保险单上注明,其变更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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