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知识手册 | 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 | 两全保险 | 年金保险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人寿保险 > 终身寿险 > 正文
泰康放心理财财富版终身寿险(万能型) 条款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一、保险责任   1.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见3.16释义)核查属实,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金额中较大者:

  三、合同的一般条款

  3.1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3.2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时开始。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的生效对应日。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其生效对应日为每年二月二十八日。保险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时开始,其起始时间载明于保险单上。

  3.3保险费的缴付

  本合同保险费缴纳方式为一次性交纳。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3.4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据实书面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3.5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和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3.6保险事故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身故原因进行鉴定。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人寿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