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职业年金计划建立模式初探
当前我国所提出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建立,是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背景下提出的,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配套改革措施之一,因此,就制度性质而言,是一个明确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既是对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有益补充,也是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益推动。立足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现状,以我国现有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作为参照,借鉴国外公职人员职业年金运营模式经验,构建合理可行的职业年金制度体系,应当是试点的基本出发点。
1、建立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其前提必须是首先要参加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统账结合制”基本养老保险。
2、制度运营模式:DC型
国外现有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主要为DC和DB型,但从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衷和与企业养老体系衔接的考虑,我国职业年金制度应当采用与企业年金制度一样的DC模式。同样为建立个人积累账户,并由个人承担账户积累风险,退休后根据账户积累额决定职业年金领取水平。
3、缴费模式:财政+单位、个人
企业年金的缴费完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承担,而对职业年金而言,由于受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其所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所决定,其缴费不能完全由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承担,而应当由政府财政承担一定的缴费比例,并且根据事业单位不同性质而有所区别。
首先,对于改制后依旧实行财政拨款的,其缴费为财政、单位、个人三方,其中财政补贴又可分为中央财政、省市财政或多级财政联合补贴等,国家对缴费提供一定比例范围内的税收优惠。
其次,对于改制后不再享受财政拨款的,其缴费变为单位和个人两方,国家提供一定缴费比例内的税收优惠。
4、缴费比例
基于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接轨的考虑,职业年金缴费应当在国家现有法律法规范围内,以企业年金缴费为参照,即:以职工工资水平为基准,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纳部分又可划分为单位缴纳或“单位+财政”缴纳。
首先,对于享受财政出资补贴的,国家财政补贴部分形同对单位出资部分的补贴,其与单位实际出资的总比例不能超过缴费比例规定。
其次,对于不享受财政出资补贴的,其缴费就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不可超过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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