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城镇居民对灵活性强的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强烈
前文已经提到,其他城镇居民即非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的数量占到了城镇居民总人口的一半以上,这些居民即无法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没有资格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这部分群体是最缺乏养老保障、对养老保障需求最迫切的阶层。虽然政策上给予了这一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和机会,但是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强限制性、对缴费连续性的要求以及养老金领取预期的不确定性影响,居民自行参保的意愿非常低。
商业养老保险是完全市场化的运作,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并且赋予参保者的自主权利更大,譬如可以自主确定缴费的金额、时间、频率,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类型的投资方式实现最大的利益增值,还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终止合同取回资金等。因此,这部分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农村居民对养老保障的多样化需求日前增强
对于农村居民,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障严重缺失,或者是即使有但保障能力低下,由于缺乏具备一定的规模的集体经济的支持,第二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险既企业年金也无法建立起来,因此,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还主要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方式来解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农村的非农化、城镇化,人口的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保障个人化和土地保障能力日益下降,这一系列的变化使得传统的“土地+家庭”的养老方式难以维持,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发展。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大半,农村居民的潜在养老保障需求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并将长期持续增长。将这一潜在保险需求转化为实际的需求和现实的保障,在第一支柱无法全面开展的时期,商业保险必须发挥必要的作用,并且也必将得到广阔的发展空间。
当前,对养老保障需求最为突出和集中的是“失地农民”和“农民工”。这部分农村居民脱离了长期赖以生存的土地,失去了土地保障,面临着和城镇居民一样的生活方式和生存压力,但又得不到像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这部分人的保障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未来将会导致大批贫困人口出现,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
团体养老保险传统领域受到冲击,但仍存在发展空间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领域受到企业年金的冲击。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改革,使团体养老保险作为第二支柱中流砥柱的角色不断褪色。传统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存在三种主要的形式,一是原行业自办的补充养老保险,二是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三是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团体养老保险,而这其中团体养老保险占到了大半的份额,可以说团体养老保险是第二支柱的主力军。一系列企业年金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和完善,使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三种管理形式统一转换为企业年金,团体养老保险面临失血的危机,而不得不重新寻找自己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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