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养老保险计划的建立更简便。企业年金的建立,有较多的条件限制,并且还要通过行政审批才能够实施。团体养老保险属于完全自愿建立的储蓄式养老金,由于目前国家尚未正式出台对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纳税优惠政策,以团体养老保险方式建立年金计划完全自愿自主,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团体养老保险更能体现养老和投资双重功能。计划功能不同。受待遇形式的限制,企业年金的功能非常单一,只具备养老保障功能,尽管年金基金也有投资增值的机制,由于缺乏流动性,并不具备一般意义上的投资功能。反观团体养老保险,由于具备较强的流动性,使它兼具了养老保障和投资增值双重功能,并通过丰富的投资机制实现了二者的完善结合。
第三支柱的发展为团体养老保险提供的机会
解决居民养老问题,第三支柱的发展是关键。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的客观现状对第三支柱的快速发展和壮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赋予了团体养老保险新的使命,第三支柱的潜在发展需求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领域。在社会体系转型、经济体制转型和社会结构转型的整体背景下,在人口老龄化、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推动下,在第一支柱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覆盖率不足以及保障水平低下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是解决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急剧上升与实际保障水平严重不足的矛盾的必然选择。
发展团体养老保险是实现第三支柱又快又好发展的有效方式。在当前,规范发展第三支柱的私人养老金计划,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一、扩展企业年金政策,在企业年金政策基础上发展私人年金,将私人年金计划和企业年金计划一样规模管理。这种方式可以使第三支柱的各种储蓄养老形式得以规范,但是由于企业年金管理机制的约束,很难保证个人的参保积极性。
二、发展个人养老保险。通过个人养老保险同样可以使第三支柱的各种储蓄养老方式得以规模发展,商业保险的灵活性和赋与客户的高度自主权以及较高的收益性可以极大地调动个人的参保意愿。但是,这样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个人保险管理成本和销售成本高,且计划管理的灵活度相对客户需求还存在很大欠缺;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对这种养老计划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有监管,或实施起来成本非常高。总之,个人养老保险在效率上存在较大的问题。
三、发展团体养老保险。团体养老保险在实施过程中便于监管部门的管理,且具备个人养老保险的一切优点,还有个人保险所不具备的优势。首先,团体保险在管理成本上有优势,集中管理的模式可以减小管理成本,实现规模经济;其次,团体保险在销售成本上有优势,团体保险直接通过团体单位组织个人投保,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销售人力成本和宣传成本;再次,团体保险产品更加灵活,更能适应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最后,团体保险由于成本低和规模效益,在收益水平方面也有较大优势。
通过上述三种方式的对比,很容易发现团体养老保险在服务于第三支柱方面的优势,第三支柱的潜在发展需求为团体养老保险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无限的机遇和空间。通过制度创新、产品创新、销售创新等一系列手段,团体保险一定能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三支柱的重要形式并发挥巨大的作用,也为自身的发展开拓一片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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