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符合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现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费时如何掌握?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可享受相关待遇。
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按该规定补缴。
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先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可以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起始时间如何算?
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前已经离开原国有、集体企业以及2003年前已经破产的乡镇企业职工能否补缴养老保险?
答: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即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目前正在执行的补缴政策,是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在单位工作期间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的养老保险费,不同企业类型中的职工未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不存在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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