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期间
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失效,且未按第二十条复效;
(3)被保险人身故后;
(4)本合同满期后;
(5)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九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投保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