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身故时该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若被保险儿童在出生满六十天至四周岁期间身故,其身故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身故时被保险人年龄
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
未满1周岁
2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满4周岁或以上
100%
第十二条生存现金和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本公司:
(1)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将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予投保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将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生存现金予投保人。
(3)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将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百分之二点五的生存年金予年金受领人,直至本合同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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