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满期给付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满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生存,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投保人。
第五章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贵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在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身故;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致死;
(8)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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