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但唯第(5)项原因致死,且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不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第六章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险费的缴付及宽限期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每个保险单年度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年缴、半年缴、季缴或其他由本公司同意的方式缴付保险费。缴费至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公司约定的缴费年限。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缴付。
除采取年缴方式缴付保险费外,其他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未缴的保险费。
自缴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告失效,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若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该保险单年度未缴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保险费超逾宽限期仍未缴付,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将按保险费自动借款处理:若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欠缴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垫付,作为保险费自动借款(参见第二十一条):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时,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折算成可承保天数,同样作为保险费自动借款处理。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保险费自动借款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将本合同申请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变更减额付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减额付清时,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章合同的撤销与退保
第十八条告知义务与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合同自动终止。若因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退还保险费;若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随时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退还现金价值表上所载的该保险单年度的退保金额;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