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二十条复效
投保人因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失效时,可自失效后两年内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对合同失效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章借款
第二十一条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不受此限)。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借款利率参照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作相应浮动,并向主管单位报备。合同借款或保险费自动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缴付,若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失效。
在未逾期缴付借款利息之前,偿还借款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若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或减额付清保险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应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十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索赔申请应于被保险人身故后由索赔申请人尽速通知本公司,否则由索赔申请人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二十三条索赔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
(4)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
(5)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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