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作人口合计超过了公共的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但与此同时,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最突出的是安全问题和高管理成本问题。
1995年,英国政府再次出台社保法。该法案对职业养老金计划的养老基金管理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而为了解决个人养老金高管理成本问题,英国政府于1999年又分别推出了“存托养老金计划”和“最低收入保证”制度。“存托养老金计划”规定,养老基金管理人可以收取的最高管理佣金不得超过养老基金价值的1%。“最低收入保证制度”是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实行的“收入支持”。
经过20余年的改革,英国养老制度基本形成了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法定的养老金计划,由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和最低收入保障制度组成;第二支柱也是法定的养老金计划,工薪雇员可以在其中的四种计划中任意选择一种或多种作为个人安排养老储蓄的工具。如果选择多种养老金计划,必须保证合计的缴费比例不超出国家规定的最高免税比例;第三支柱是完全自愿的养老储蓄形式,原则上没有税收优惠。
智利:强制养老全靠个人
智利1981年开始改革养老金制度改革,以完全由个人强制储蓄提供养老保险的模式,为世界各国所关注,这就是社会保障中的所谓“智利模式”。
简单来说,智利对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就是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取代原来的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资金的投资和运作由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制度的缴费及覆盖
智利规定,凡是在新制度实行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都必须加入新制度。在新制度下,每个职工都要将月工资的10%%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存入个人账户,同时还要缴纳个人工资的3%%作为定期人寿和伤残保险的保险费,应缴费的工资有一个上限。除了强制性缴费外,个人可以向自己的账户追加自愿性缴费,其上限为2000美元/月。强制性缴费部分可以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自愿性缴费部分不能得到税收优惠,但是自愿性缴费的投资回报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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