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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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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保证职工基本医疗,南京制定了医疗相关细则。其中,规定实施范围和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

  第四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

  (一)统筹基金:

  (1)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的部分;

  (2)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3)利息;

  (4)财政补贴;

  (5)其他收入。

  (二)个人账户: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

  (3)利息;

  (4)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金的1%划入;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

  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缴纲基数的1.7%划入;

  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5.4%划入。

  第十三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进行管理、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四条 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分档确定,暂定为:三级医疗机构为1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8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一级以下)为500元。

  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30%,但最低不得低于300元。门诊特定项目在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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