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一次或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
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
第十五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费用。门诊特定项目暂纳入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三个病种项目(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条件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及职工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中个人负担的部分,个人账户不足时,由个人支付。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转移和继承(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按3年期零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职工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以下的由职工从个人账户支付或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根据"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原则,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住院医疗费用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分担比例
一级医疗机二级医疗机三级医疗机
统筹个人统筹个人统筹个人
起付标准至10000元90%10%88%12%86%14%
10001元至20000元92%8%90%10%88%12%
20001元以上96%4%94%6%92%8%
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个人分担比例按所选择的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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