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
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医保中心追回违反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诊治、记账时未认真查验《医疗保险卡》,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和
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2、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任意增加收费项目的;
3、将病人挂名住院或分解住院次数的;
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医保中心追回违反规定支付的
医疗费用,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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