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您欠交的保险 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
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
三、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终止;
四、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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