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 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全残(参见第二十九条“全残定义”),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 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 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 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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