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减额交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合同。我们将以申请当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一次性支付相应降低了基本保险金额后的全部净保险费,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 低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您不必再交纳保险费,但您也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减额交清保险仅适用于标准体 。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收到您所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两者的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 时,本合同恢复效力。您欠交的保险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七条。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如果您没有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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