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 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全残定义
全残: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释: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 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永久完全是指自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 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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