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全残保险金和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的,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比例;如果未确定受益比例的,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需要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后即可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如果被保险人是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时除外。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10个法定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否则,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需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承担,因不可抗力 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时效
全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祝寿金受益人在本合同期满日 起5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5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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