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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门诊大病管理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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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大病医疗保险的推行,各大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新的方案,那么,青岛市门诊大病有哪些特色呢?以下是详细介绍。

  (一)资格年审

  ——医疗年度。医疗年度不同于自然年度,从参保人第一次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发生之日起,满12个月为一个医疗年度。门诊大病与住院等其它治疗方式的医疗年度合并计算,办证前住过院的,门诊大病从住院之日起计算医疗年度,未住过院的自批准办证之日起计算医疗年度。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大病需单独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办理了门诊大病证的尿毒症透析患者、抗排异治疗患者、恶性肿瘤、白血病及精神病患者除外)

  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参保人甲2002年8月20日因高血压脑梗塞刷卡住院治疗,2003年1月6日办理门诊医疗证,因其间隔在12个月内,住院日期在先,其医疗年度起始日为2002年8月20日,截止日为2003年8月19日。

  例二、参保人乙因糖尿病并眼病,于2002年3月17日办理门诊医疗证,在此之前一年内没有住院记录,其办《门诊大病医疗证》之日视同首次由社会统筹金支付的医疗费发生日,即本医疗年度起始日为2002年3月17日。

  1.年审时间

  《门诊大病证》的年审时间为本人当期医疗年度的终止日,患者的《门诊大病证》上均有明显标示。定点医院联网的,可通过网络查到患者的医疗年度。在医疗年度到期时,定点医院应当提醒患者,及时到定点医院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年度审核;参保患者因特殊情况延误年审,最长不得超过规定时间的60天。超过60天的,门诊大病资格自动取消。

  2.年审程序

  医疗年度期满,需要办理门诊大病年审的,定点医院实现联网的,先由定点医院与门诊大病患者办理联网结算,下一期不更换定点医院的,由定点医院携带《门诊大病证》,填写《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年度审核申请表》,统一到所属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年审手续;需更换定点医院的,同时填写《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定点医院变更申请表》,到定点医院驻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年审和定点医院变更手续,并换取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对于符合年审要求的医疗证年审即时可以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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