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端坏疽3000元股骨头缺血性坏死2500元
重症肝炎、肝硬化4500元精神病2200元
(二)限额标准说明
1.门诊大病“限额”,是指一个医疗年度内核定病种门诊治疗统筹金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含住院费用,也不含门诊治疗中全额自费、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部分自负、起付标准、分档个人自负等统筹金不予支付部分。
例如:某患者患高血压病并冠心病,定点医院为市立医院,根据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等并发症,核定限额标准3000元。该患者在2005年3月5日—2006年3月4日一个医疗年度中门诊医疗费总额5600元,全额自费200元,部分自负400元,起付标准840元,分档个人自负(5600-200-400-840)×16%=665.60元,应统筹支付(5600-200-400-840)×84%=3494.40元。
因核定的限额为3000元,所以报销时统筹支付额为3000元,自负金额为200+400+840+665.60+(3494.40-3000)=2600元。
2.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病情发生变化,需经医保中心审核增加病种及限额标准。
例一:肾病综合征等肾脏疾病,如果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慢性肾功能不全,且病种审核已通过,按慢性肾功能不全限额(6000元)执行。
例二: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冠心病等心脏疾病,如果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心功能不全,且病种审核通过,按慢性心功能不全限额(3800元)执行。
3.同时患有同一疾病多种并发症,取限额较高的并发症限额作为一个医疗年度的限额标准。
例:如果高血压病或糖尿病合并慢性肾功能不全,按限额6000元执行;如果合并慢性心功能不全,按限额3800元执行。高血压病或糖尿病合并其他病症,不再增加限额;高血压病或糖尿病合并脑卒中后遗症,脑卒中后遗症不作为单独病种增加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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