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参保患者的最终限额为3500元+1500元=5000元
5.初次办证者本医疗年度门诊大病个人负担起付标准及统筹支付限额标准核定:
如果患者办证时间即为医疗年度起始时间,则本人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即为本人本医疗年度门诊大病起付标准,限额标准按本人核准病种执行;如果办证前已起始医疗年度,则根据剩余月数换算出本医疗年度个人负担起付标准及统筹金支付限额标准。
例:某患者医疗年度为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于2006年2月1日初次办证,定点医院为三级医院,核定病种年度统筹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初次办证时本医疗年度剩余4个月到期。
本医疗年度门诊大病个人负担起付标准核定为840×4/12=280元;
本医疗年度门诊大病统筹支付限额标准核定为2000×4/12=667元。
6.年审时,门诊大病个人负担起付标准及统筹支付限额标准的核定:根据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本医疗年度个人负担起付标准,根据核定的病种,确定统筹金支付限额标准。
7.增加病种时本医疗年度门诊大病个人负担起付标准及统筹支付限额标准核定:患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病种,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变,起付标准不变,统筹支付限额标准需要调整。
例:某患者原一个医疗年度门诊大病统筹支付限额标准为2000元,办理增加新病种时本医疗年度尚有3个月到期,根据新病种的限额标准,核定一个医疗年度门诊大病统筹支付限额增加1500元,最终核定该患者本医疗年度门诊大病统筹支付限额标准为2000+1500х3/12=2375元。
8.办理了《门诊大病证》的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患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在《门诊大病证》有效期内,每个医疗年度只负担一次统筹金起付标准(包括住院和门诊)。其中,由定点医院实行年度费用包干管理的衰退型精神病患者不负担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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