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病种患者,若有一个病种不实行限额,其他病种也不实行限额。若所患病种均为限额病种,按以下办法核定:
多病种限额=基础限额+增加限额
基础限额:按照就高的原则取各病种限额高值;
增加限额:将其余病种限额相加后测算增加额:2000元以下(含2000元),增加限额1000元;2000元至3000元(含3000元),增加限额1500元;3000元以上,增加限额2000元。
举例说明:
例一:某患者核定病种为糖尿病并冠心病、糖尿病肾病、糖尿病眼病、脑梗塞;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帕金森氏病。
基础限额:取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并发症限额3500元;
增加限额: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限额2000元,帕金森氏病限额2500元,合计4500元,增加限额标准在3000元以上,故增加限额2000元。
该参保患者的最终限额为3500元+2000元=5500元
例二:某患者核定病种为高血压病并脑血管病、糖尿病并眼病。
基础限额:取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并发症限额3500元;
增加限额: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等并发症限额3000元,增加额在2000元至3000元(含3000元)之间,故增加限额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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