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保监会起草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4日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关于《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和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对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十六届三中全会、2004年至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都对发展农业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目前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但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农业保险缺乏稳定持续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规范;农村基层机构参与农业保险存在法律障碍;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等。为了从制度上解决上述问题,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农业保险条例。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农业保险的定位。
随着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农业保险逐步发展成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保险活动,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又发挥了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两方面的优势。目前的农业保险不具有国家兜底和强制性的特点,因此,将其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征求意见稿规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农业保险给予财税政策支持,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原则;根据农业保险的潜在风险、业务操作及经营结果等方面的特殊性,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经营规则。
此外,考虑到除农业保险以外,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为农民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也需要明确适用的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经营涉农保险业务,参照适用本条例。
(二)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农业保险经营运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目前,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部门分工配合、协同推进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在条例中明确中央及地方相关部门职责,有利于农业保险各项制度的有效运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建立由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税务、水利、农业、林业、气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全国农业保险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农业保险的相关工作。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三)关于农业保险合同。
农业保险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特殊性,《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投保、理赔等方面的规定,与农业保险的客观情况不相适应。为解决上述问题,确保与《保险法》做好衔接,征求意见稿针对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对农业保险合同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农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为同一人;二是农业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三是对农业生产组织、村委会等单位组织农户集体投保的程序和理赔环节进行了规范,强化了公开相关信息的要求;四是为了保持农业保险合同的稳定性,规定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期间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变化而增加、减少保险费,也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五是明确农业保险可以采用抽样方式定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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