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农业保险的业务规则。
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政策性,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客观上需要更为规范、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为此,征求意见稿根据农业保险的业务特点和监管经验,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应当遵循的特殊规则,主要包括:一是确立了经营农业保险的市场准入机制,明确了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理机制;二是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规定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三是农业保险的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报告编制、相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应当由相关部门分别制定具体规则。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财政补贴的问题,规定了禁止性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基层涉农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仅依靠保险公司现有的机构体系,难以为地域分散、数量众多的投保人提供有效的承保、定损和理赔服务。目前,保险公司的许多农业保险业务都需要在农村基层机构的协助下完成。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经、农技、农机等乡镇级以及乡镇级以下基层涉农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同时,为规范基层涉农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行为,强化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涉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费用的支付;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涉农机构的业务指导,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关于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为防范互助保险组织运营中存在的监管风险,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组织,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