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报销型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护理保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健康医疗险频道 > 专家教你买保险 > 正文
保险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告知义务,理性投保人标准,客观谨慎保险人标准,决定性影响标准,纯粹性影响标准,风险增加可能性标准。下面是详细介绍。

  1.确已知悉的状态

  确已知悉的状态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掌握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真实的状况,例如,在海上保险的船舶险中被保险船舶的名称、船级、保险标的的价值、用途、所处位置、行走的航线等状况;在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情况、装卸港等状况。

  2.确已发生的事件

  确已发生的事件是指虽然发生在以前并且与某一保险合同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如果据实披露,保险人可能会凭以拒绝承保的情况。对以前发生过的某些事件予以披露,事关保险人对投保人道德风险的评估,因此也在需要告知的范围之内。在the“GreciaExpress”案中,投保人为自己的一艘船舶投保了战争险,但在投保时对一宗在几年前发生过的曾经被怀疑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使一艘游艇发生沉没的事件未予披露。保险人认为,投保人在本次投保时,应该对以前发生过的这个事件予以披露,因为该事件关乎道德风险。法官Colman爵士也认为,上述未予披露的事实确实重要,但在本案中值得庆幸的是,投保人已经用充分的证据证明了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指控不成立,因此保险人就丧失了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设若当时投保人没有用事实推翻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指控,则虽然该事件发生在几年前,仍然会成为保险人解除合同的理由。

  3.确已获得的信息

  确已获得的信息是指虽然暂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但却广泛流传于社会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报,亦即所谓的可疑资料(doubtfulmaterials)。早在1723年发生的the“DeCostav.Scandret”案中,投保人虽然收到了一份怀疑其船舶在海上被他国捕获的可疑报告,但由于投保人不能确定该信息的真实性,因而未向保险人予以披露。对此,法院判决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1816年发生的the“Durrellv.Bederley”案中,法院也做出了同样的判决,法官认为,被保险人对于不知来自何处的流言自然无须披露,但对于商人所理解的情报,则不论是流言还是报告,均应在获悉之后及时告知保险人。

  (二)“推定知悉”的事项

  推定知悉(presumedknowledge)事项,又称应当知悉的事项,是指按照行业内的职责要求,投保人理应知晓的关于保险标的的情况。换言之,不论投保人对某种情况是否实际知悉,只要按照商业习惯和岗位职责,其本应知道此种事实,而且此种情况事关保险人是否承保和如何确定保险费,投保人即应据实告知,而不能以其实际不知悉为由主张免除其法律责任。{4}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