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纯粹性影响标准
纯粹性影响标准(pureinfluence)实际上是一种广义上的影响标准,即不论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属于何种范围、何种性质,只要对保险人的决策过程产生些许影响,就必须如实告知。英国的Kerr法官是主张纯粹性标准说的代表,他认为,要证明一个未告知的事实是否重要,保险人必须借助于证据或者通过未告知情况的性质,向法庭证明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如果该事实被如实告知,则一个谨慎的保险人作出决定或形成观点的过程将会受到影响。{3}9-10按照此种标准,只要某一个未被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人的决策产生了影响,则不论此种影响大小,均可作为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抗辩的理由。
(三)风险增加可能性标准
风险增加可能性标准是介于上述两个标准之间的标准,该项标准的含义是,投保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该作出判断:在保险人的责任期间里,某种事实的存在是否会增加保险标的的风险,如果答案肯定,即应如实告知。换言之,如果保险人被告知某种事实以后,虽然并非一定会拒绝承保或一定增加保险费,但考虑到风险增加的可能性,也有可能会提高保险费,则此种事实就应被据实告知。
客观评价上述三项标准,笔者认为,纯粹性影响标准对与保险标的产生影响的重要事实进行了无限的扩张,降低了评估“重要性”的标准,从而大大加重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也为保险人滥用解约权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正如英国的Blackburn法官在the“Ionidesv.Pender”案的判决中所指出的那样:要求被保险人对可能影响保险人思考的一切事实承担告知义务,对于被保险人而言过于苛刻,如果要求被保险人这样做,正常的保险将难以进行。{3}9-10至于风险增加可能性标准,虽然从表面上看,似乎比纯粹性影响标准的要求宽松,投保人不必将影响保险人思考的一切情况均向保险人告知,但在此种标准之下,投保人要站在保险人的立场上对风险增加的可能性存在与否作出判断,其中要考虑到许多商业因素,从而加重了投保人的负担。相比之下,决定性影响标准将需要告知的事实限定在对“承保”与“确定保费”有关的事实上,因而此种判断标准较为清晰、明确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在美国、澳大利亚、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决定性影响标准所主张的观点已经成为主流观点;在英国,贵族院的大法官们在the“PanAtlanticInsuranceCo.v.PineTopInsuranceco.”案的判决中也只是以微弱的多数采纳了纯粹性影响标准,而且在判决之前,某些人也对纯粹性影响标准提出了强烈的质疑,由此可见,纯粹性影响标准即使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正在呈现出逐步势微的迹象。
基于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借鉴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以决定性影响标准作为判断告知义务的标准,将不失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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