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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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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告知义务,理性投保人标准,客观谨慎保险人标准,决定性影响标准,纯粹性影响标准,风险增加可能性标准。下面是详细介绍。

  四、告知义务的维度之选择

  维度本是空间理论的基本概念,借用于此,目的在于比喻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时所应把握的方向。在判断告知义务时,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投保人所告知的事项是仅限于对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进行直线陈述,还是应包括对潜在危险的可疑事项加以延展性叙述,抑或应扩展到对有关事实的平面分析。由上述问题所决定,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也应实行二维之选择。

  (一)对事实的直线陈述

  对于事实的陈述(representationoffacts),是指投保人应对其确定知悉或者推定知悉的事项作出符合实际的叙述。关于此种陈述所应掌握的标准有“客观真实标准”和“实质真实标准”的观点之争。“客观真实标准”在本质上属于绝对真实标准,即要求投保人所披露的事实必须同客观情况完全一致,稍有不符即构成不实告知;而“实质真实标准”则属于一种相对真实标准,即投保人告知的事项只要与真实情况基本相符,即可视为如实告知,即使略有出入,也并不影响对陈述事项真实性的肯定。{6}

  “客观真实标准”因过于绝对化而饱受诟病,因此,“实质真实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便应运而生,该项标准最初被适用于1779年的the“Pawsonv.Waston”案。{7}在该案中,伦敦的一位经纪人为一艘从利物浦港驶往印度卸货的船舶和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该投保人对船舶和货物的实际情况向保险人进行了真实的披露,投保人告知保险人,船舶在起航时携带14支6磅重炮并且配有50名船员。保险人据此予以承保。该船后来被敌方捕获。经保险人查明,该船在起航时只配备了46名船员,只是后来在距利物浦稍近的安格莱西又加配了6名船员。保险公司据此拒赔。对于本案,曼斯菲尔德大法官将投保人所陈述的事项分为两个部分,其中关于携带火炮的陈述属于告知义务的范畴,而对配备50名船员的陈述则属于保证义务,对于“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只须做到在实质上正确即可;而对保证义务则必须得到严格履行,由于本船在配备船员的数量上未能遵守保证,故认定保险单无效。由于本案涉及到对履行告知义务的“实质真实标准”的表述,该项标准遂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的承认,而且也逐步得到了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认同。

  (二)对意见的陈述

  所谓对意见的陈述(representationofopinion),是指投保人根据自己对事物的了解而对其所告知的事项所做的客观评价。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并非一定都是对事实的陈述,有时也可能就某种情况是否会对保险人造成影响发表自己的意见。关于对意见的陈述所实行的标准经历了一个由善意标准和合理基础标准并用,继而向单纯的善意标准演变的过程。在英国早期的司法实践中,投保人对意见的陈述不仅要出于善意,而且还要附之以合理基础标准(reasonableground),即要求投保人对其所披露的事项具有诚实的确信和期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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