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 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 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 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 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
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四、红利分配方法;
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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