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投资账户与任何关联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买卖、交易和财产转移行为。为建立该账户,或为支持该投资账户的运作而发生的现金转移,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投资账户的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代人经营与该投资账户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任何损害该投资账户利益的活动。不得与该投资账户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扣除的费用应详细列明费用的性质和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连结保险保单时,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以下事项:
一、保单基本特征及其风险,包括投资连结部分利益如何反映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和影响这部分利益波动的重要因素;
二、该投资账户投资策略和主要投资工具;
三、该投资账户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四、过去十年该投资账户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十年,则为其存续时间的业绩;
五、费用扣除办法;
六、投资账户采用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
七、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利益给付情况,但应申明是建立在投资收益率假设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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