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禁止对客户进行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侵犯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述一项或几项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其停止销售该分红保险产品;
三、取消其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
四、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连结保险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三条 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帐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投资帐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投资帐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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