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投资账户日净赎出价值达前一日投资账户资产1%的,保险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会计年度内投资账户累计净赎出比例达到或超过年初投资账户资产30%的,或发生经营亏损的,投资帐户管理人自身难以扭转或发生可能严重危害保单持有人利益情形的,保险公司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关闭投资账户。
净赎出为会计期间内累计赎出与累计买入之差。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或侵犯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述一项或几项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其停止销售该连结保险产品;
三、取消其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
四、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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