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分红险 | 万能险 | 投资连结险 | 理财百科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理财险频道 > 分红险 > 正文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当提到投资型保险时,人们现在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分红险,分红险成为市民青睐的宠儿,因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让投资者更清楚明白分红险,特下发了《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禁止对客户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

  第十七条 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随产品一并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发现产品说明书违反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三十日内,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业绩、保单持有人在每个投资账户中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保单价值、投资管理人简介、保险金额、部分解约、费用扣除等内容。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提示投保人缴纳保费。

  第二十条 销售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中国保监会呈报投资账户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二、投资账户过去五年的投资收益率,投资账户设立不足五年的,为设立期间各年的投资收益率;

  三、投资账户在报告日的资产组合;

  四、上期投资账户管理费用;

  五、投资账户投资策略的任何变动。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